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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行业发展额限制(煤炭行业产业政策)

2023-10-27 11477 0 评论 行业动态


  

本文目录

  

  1. 煤炭行业在当今形势复杂的情况下,该怎么做
  2. 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3. 23个禁止和限制行业

自去年以来,受国际国内经济持续低迷影响,国内煤炭市场形势急转直下,诸多煤炭企业面临煤炭滞销,煤价持续下跌,效益严重下滑,限产、停产等多重困难与挑战,企业经济运行受到严峻考验。面临异常严峻的形势,如何完成企业生产经营目标,实现生产经营化“危”为“机”,成为摆在煤炭企业面前的重要难题。虽然任务异常艰巨,企业发展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但也应看到,我国经济发展长期向好的趋势并未发生改变,煤炭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的基础依然稳固。因此,煤炭企业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做到以下几点:

  

一、认清形势,坚定信心,积极应对

  

困难面前比的是信心和勇气,“信心比什么都重要”,虽然煤炭企业现在面临的形势比以往更复杂,困难比以往更多,生产经营形势更加严峻。但我们要在危机之中看到机遇与前进方向,党的十八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继续将“稳中求进”确定为2013年经济社会发展的总基调,将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这些都为煤炭企业的平稳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因此,我们要充分认清当前面临的严峻形势,把困难看得更清楚、更透彻一点,把可能遇到问题想得更复杂一点,考虑得更周全一点,把我们的应对措施制定的更完善,应对方案制定的更充分、更具体,坚定信心,科学研判,积极应对,就能够实现企业发展的平稳运行。

  

二、积极转变管理理念,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管理是企业永恒的主题,近年来,煤炭企业总体管理水平虽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但“生产型、随意性、经验型、粗放式、被动式”的管理模式依然普遍存在,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机制尚未形成,企业管理水平仍亟待提高。如何进一步提升我们煤炭企业的管理水平呢?我们认为,树立“精细化”管理理念,走精细化管理之路,是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的最佳选择。精细化管理实质是一个从“精”到“细”的发展升华过程。精者去其粗也,精心提炼、总结、筛选,从而找到解决问题的最有效方案;细者入其微也,穷其根由,由粗及细,由表及里,从而找到事物内在的联系和规律。只有坚定不移的推进精细化管理,通过管理提升找出风险点,止住出血点,向管理要效益、要质量,将企业管理由生产型向生产经营型转变、由粗放式管理向精细化

  

管理转变、由随意性管理向规范化管理转变、由经验型管理向科学化管理转变,由被动型管理向主动管理转变,才能为企业发展奠定坚实的管理基础,才能使企业实现良好的效益目标。

  

三、加强成本控制,向成本管理要效益,实现降本增效

  

成本控制是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在当前的严峻形势下,要出效益,就要拼成本,哪个企业把成本压下去,这个企业就能活下来,谁压不下去,将来就无法生存。因此,煤炭企业要大力加强生产成本控制,树立全员成本管理理念,不仅搞经营管理的要有成本意识,搞技术的、抓安全的也要有成本意识,不仅管理干部要有成本意识,企业职工也要有成本意识。“打铁还需自身硬”,因此,煤炭企业在管理上必须苦练内功,眼睛向内看,深挖成本潜力,向成本管理要效益,在成本管理上要着重抓好以下六个方面工作。

  

1、做好物料消耗的管理与控制。从加强物资计划编制做起,加强物资审批,实施物资采购、审批责任追究制,坚决杜绝投入上的大手大脚,把有限的资金花在刀刃上,严格执行修旧利废、交旧领新、自制加工力度,提高材料物资的有效使用率,把材料管理提高到象抓安全一样的高度来对待,努力将煤炭企业成本的这个“龙头”降下来。

  

2、进一步加强薪酬管理。要根据企业生产实际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强工效管理,提高工时利用率,强化工资定额管理工作,坚持职工薪酬与劳动效率、企业效益双挂钩的薪金管理原则,实现职工报酬合理、稳步增长,杜绝人工成本无节制、无限制地的增长与升高。

  

3、优化供电管理。主要是科学合理安排生产、检修班次和作业时间,优化供电系统、提高功率因数、采用新的设备和工艺,充分考虑谷峰时段电价,做好“避风填谷”工作,实行吨煤电费承包,通过多种手段降服煤炭企业成本中的这只“电老虎”。

  

4、加强设备管理。要从设备的日常使用和维修保养入手,严格落实设备点检制,认真做好隐患排查和预防性维修等工作,保证设备完好和无故障运转,减少和避免不必要的修理费支出,同时,做好租赁设备计划编制,提高设备利用率,及时退租设备,减少租赁费支出,降低企业设备使用成本。

  

5、严格工程项目管理与审批。要遵循“收支平衡、总量控制、量入而出、留有余地”的原则,对生产、专项资金计划进行管理,各项工程、资金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杜绝无计划工程和超计划审批,优化工程设计,把控工程质量,压缩不必要的专项投资,特别是非生产性工程及设备购置,把紧工程成本这道门,减少资金、材料无效投入造成的浪费。

  

6、严格控制其它支出。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大力压缩非生产性支出,特别是要严格控制精简各类会议、庆典,对公务用车、差旅费、办公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等可控性费用实行目标控制,切切实实降低企业非生产性支出。

  

四、树立煤质意识,抓好煤质管理

  

针对煤炭销售形势不容乐观的现实情况,要始终把加强煤质管理作为提升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措施,在企业干部职工中树立煤质意识,形成“人人讲煤质、人人重煤质”的良好氛围,要把煤质管理上升到“保煤质就是保饭碗”的高度,做到认识、责任、工作三到位。从加强采面煤质管理做起,合理布置巷道和调整采高,搞好回采巷道层位控制和采面回收率管理,严格执行煤矸分装分运,合理配装运输,建立并完善采掘、洗选、装运、检验、入仓等环节的煤质管理体系,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煤质管理,确保实现煤炭质量稳定,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煤炭企业生产存在点多、面广、线长等特点,生产环境复杂多变,导致浪费现象普遍存在,因此,必须深入持久地开展增收节支工作。

  

1、要抓住增收节支的关键环节和部位,抓住主要矛盾,查找工作的关键管控环节,利用科技创新、技术创新、方案优化,在采煤工艺、优化工作面设计、巷道支护设计、掘进工艺、运输系统、通风及瓦斯治理等大的环节和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好办法,抓好增收节支的重心;

  

2、“既要抓西瓜,也要捡芝麻”,从点滴做起,增收节支工作不仅要从大处着眼,还要坚持从细微之处入手,动员广大干部职工将勤俭节约自觉贯穿到日常的工作生活中,从身边的每一件小事做起,要把增收节支变成全体员工的自觉行动,使其成为提升企业成本管理水平的助推器。

  

六、紧抓安全不放松,牢固树立安全成本理念

  

安全是煤炭企业管理的重心,是企业效益的保障,煤炭企业的效益主要来源于煤炭生产,假如失去了安全的保证,煤炭生产就成了一句空话,经济效益也就无从谈起。因此,煤炭企业要高度重视安全问题,牢固树立“安全为天、安全第一、安全是企业最大成本”的理念,深刻理解安全成本间接性、滞后性、长效性的特点,始终把安全放在首位,学会在安全上算经济账、算长远账,摆正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力争把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做最合理的投入,最大限度地发挥安全投入的作用,以最少的投入取得企业最大的经济效益,努力在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之间找到最佳的平衡点,实现“双赢”。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煤炭是我国重要的基础能源和原料,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在我国一次能源结构中,煤炭将长期是我国的主要能源。改革开放以来,煤炭工业取得了长足发展,煤炭产量持续增长,生产技术水平逐步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有所改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煤炭工业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结构不合理、增长方式粗放、科技水平低、安全事故多发、资源浪费严重、环境治理滞后、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等突出问题。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煤炭需求总量不断增加,资源、环境和安全压力进一步加大。为促进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国民经济发展需要,提出以下意见:

  

3、一、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基本原则

  

4、(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靠科技进步,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和可持续的煤炭工业发展道路。把煤矿安全生产始终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以建设大型煤炭基地、培育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为主线,按照统筹煤炭工业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统筹煤炭开发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统筹矿山经济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煤炭工业体系,实现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可靠的能源保障。

  

5、(二)发展目标。从 2005年起,用 3~ 5年时间,建立规范的煤炭资源开发秩序,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初见成效,形成若干个亿吨级生产能力的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煤矿安全基础条件有较大改善,煤矿瓦斯得到有效治理,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矿区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初步得到控制,煤炭法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再用 5年左右时间,形成以合理保护、强化节约为重点的资源开发监管体系,以大型煤炭基地和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为主体的煤炭供给体系,以强化管理和投入为重点、先进技术为支撑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以煤炭加工转化、资源综合利用和矿山环境治理为核心的循环经济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为基础的法规政策调控体系。

  

6、(三)基本原则。坚持发展先进生产能力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加快现代化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培育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促进中小型煤矿重组联合改造;另一方面继续依法关闭布局不合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小煤矿。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着力解决影响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同时抓紧完善法规政策调控体系,提高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准入条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综合治理的原则,促使煤矿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等各项要素到位。坚持国家引导、扶持和企业自主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帮助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又要尊重企业的自主发展权。坚持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相结合的原则,推进煤炭企业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保障安全生产和促进健康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坚持煤炭开发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促进煤炭、电力、冶金、化工等相关产业的联合和煤炭就地转化,带动地方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7、二、强化规划和管理,完善煤炭资源开发监管体系

  

8、(四)加强对煤炭资源的规划管理。煤炭资源是重要的战略资源,要改进管理方式,实现由粗放开发型管理向科学合理开发、保护节约型管理的转变。依法科学合理划定煤炭资源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严格按国家规划有序开发。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划定,由国土资源部研究提出,会同发展改革委共同审定并公布。建立煤炭资源战略储备制度,对特殊和稀缺煤种实行保护性开发。

  

9、(五)完善煤炭资源管理与生产开发的管理制度。各级发展改革(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要综合运用煤炭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等手段,加强对煤矿开发建设和煤炭生产的监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行政法规,规范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工作,纠正、制止一切越权审批和以招商引资为由越权配置煤炭资源的行为。煤炭开发规划和资源管理工作要相互衔接,紧密配合。发展改革(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矿区总体规划时,必须征求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作为批准规划的重要依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煤炭资源勘查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时,必须征求同级发展改革(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作为批准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重要依据。产煤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煤炭行业管理职能部门,并充实和加强煤炭管理力量,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煤炭资源和生产开发管理。

  

10、(六)加大煤炭资源勘探力度。加大煤炭资源勘探资金支持力度,研究建立煤炭地质勘探周转资金,增强煤炭资源保障能力。由国家投资完成煤炭资源的找煤、普查和必要的详查,统一管理煤炭资源一级探矿权市场,在此基础上编制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依据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实行煤炭资源二级探矿权和采矿权市场化转让,转让收入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用于煤炭资源勘探投入,实现滚动发展。健全煤炭地质勘查市场准入制度,培育精干高效、装备精良的煤田地质勘探队伍。严格执行勘查技术规程,进一步完善储量评估制度,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地质勘探精度,保障地质勘查质量,为合理规划和开发煤炭资源奠定基础。

  

11、(七)合理有序开发煤炭资源。进一步完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煤炭矿业权价款评估办法,逐步形成矿业权价款市场发现机制,实现矿业权资产化管理。煤炭矿业权资产化要与科学的生产规划相结合,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开发、一次置权、分期付款”的原则有序进行。严格矿业权审批,对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资源,凡未经国家批准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一律不得办理矿业权的设置。保障矿区井田的科学划分和合理开发,形成有利于保护和节约资源的煤炭开发秩序。加快修订煤矿设计规范,严格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开发强度管理,禁止越层越界和私挖乱采。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开采难采煤层和极薄煤层。煤矿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必须按照隶属关系,依法取得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批准,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

  

12、(八)保护节约和合理利用煤炭资源。修订煤炭生产矿井资源回采率标准和管理办法,凡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煤炭开发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建立严格的煤炭资源利用监管制度,对煤炭资源回采率实行年度核查、动态监管,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煤矿,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加快完善煤炭资源税费计征办法,研究将煤炭资源税费以产量和销售收入为基数计征,改为以资源储量为基数计征的方案,并在条件成熟时实施;同时,要积极探索多种激励约束机制,促使煤炭生产企业节约煤炭资源。健全煤炭生产企业资源储量管理机构,落实储量管理责任,完善煤炭储量管理档案和制度,严格执行生产技术和管理规程。

  

13、三、加快结构调整,加强煤炭供应体系

  

14、(九)加快大型煤炭基地建设。按照煤炭发展规划和开发布局,选择资源条件好、具有发展潜力的矿区,以国有大型煤炭企业为依托,加快神东、陕北、晋中等13个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形成稳定可靠的商品煤供应基地、煤炭深加工基地和出口煤基地。国家继续从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或国债资金)中安排资金,以资本金注入等方式,重点支持大型煤炭基地建设。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应积极改进金融服务,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切实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煤炭开发建设。支持有条件的煤炭企业上市融资,按照国家规定发行企业债券,筹集建设资金,加快建设和发展。

  

15、(十)促进煤炭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大型煤炭基地建设要与煤炭外运和水资源等条件相衔接,与相关产业和地方经济发展相协调。要加大投资力度,改革铁路和港口投资体制,鼓励企业法人、非公有资本参股建设和管理,抓紧建设和改造山西、陕西、内蒙古西部出煤通道和北方煤炭下水港口,提高煤炭运输能力,从根本上缓解交通运输对煤炭供给的制约。按照政府引导和企业自愿的原则,鼓励煤电一体化发展,加快大型坑口电站建设,缓解煤炭运输压力。鼓励大型煤炭企业与冶金、化工、建材、交通运输企业联营。火力发电、煤焦化工、建材等产业发展布局,要优先安排依托煤炭矿区的项目,促进能源及相关产业布局的优化和煤炭产业与下游产业协调发展。

  

16、(十一)培育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打破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加快培育和发展若干个亿吨级大型煤炭骨干企业和企业集团,使之成为优化煤炭工业结构、建设大型煤炭基地、平衡国内煤炭市场供需关系和“走出去”开发国外煤炭、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主体。煤炭企业要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造,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资源开发由国有资本控股。鼓励发展煤炭、电力、铁路、港口等一体化经营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到境外投资办矿,带动煤炭机械产品出口和技术、劳物输出,提高我国煤炭工业的国际竞争力。

  

17、(十二)进一步改造整顿和规范小煤矿。各产煤地区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快中小型煤矿的整顿、改造和提高,整合煤炭资源,实行集约化开发经营。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兼并改造中小型煤矿,鼓励资源储量可靠的中小型煤矿,通过资产重组实行联合改造。积极推进中小型煤矿采煤工艺改革和技术改造,规模以上煤矿必须做到壁式正规化开采。继续淘汰布局不合理、不符合安全标准、不符合环保要求和浪费资源的小煤矿,坚决取缔违法经营的小煤矿。

  

18、(十三)加快提升煤炭生产和设备制造技术水平。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加快高产高效矿井建设,提高煤矿装备现代化、系统自动化、管理信息化水平,淘汰落后的技术装备与工艺,推动煤炭工业科技进步。大力推进中小型煤矿机械化,加快培育和发展面向小型煤矿的综合服务机构,形成完善的技术服务体系。通过关键技术引进、技贸结合、合作制造、市场换技术等多种方式,提高煤炭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和制造能力,促进重大装备制造国产化。加强企业、科研机构和各类院校的联合,推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19、(十四)规范煤炭市场秩序。深化煤炭流通体制改革,改革电煤价格形成机制,运用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法规,合理调整煤炭企业与发电企业的利益关系。继续推进煤炭订货方式改革,鼓励供需双方自主衔接、签订长期供货合同。加快建立以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为主体,以区域市场为补充,以网络技术为平台,有利于政府宏观调控、市场主体自由交易的现代化煤炭交易体系。严格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取缔无证非法经营活动,清理煤炭运销环节乱收费、乱罚款,依法打击掺杂使假和偷骗税款等不法行为。

  

20、四、坚持综合治理,强化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21、(十五)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提高监察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强化煤矿安全执法检查。落实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分工联系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认真实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强化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精简企业管理机构,加强一线管理力量;坚持煤炭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机构派驻制度,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制度。严格外包工程队伍资质管理和现场管理。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22、(十六)加大煤矿安全投入。按照企业负责、政府支持的原则,完善中央、地方和企业共同增加煤矿安全投入的机制。各类煤矿要按有关规定提取生产安全费用。国家继续从预算内基建投资(国债资金)中安排资金支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对国家支持的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地方财政要积极安排配套资金,专项列支,并与中央资金同时到位。各级财政、审计和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煤矿安全资金专款专用,安全改造项目顺利实施并发挥效用。

  

23、(十七)提高瓦斯防治技术水平。成立煤矿瓦斯防治部协调领导小组,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设立国家瓦斯治理和利用(煤层气)工程研究中心,加强瓦斯防治科技攻关,立足于推动煤矿安全生产科技进步,从根本上扭转瓦斯事故多发的现状,加快瓦斯灾害监测预警、应急救援、瓦斯煤尘防爆、瓦斯抽采利用技术的研究。抓紧制订和实施全国煤矿瓦斯治理总体方案,尽快使煤矿瓦斯治理取得明显成效。财政、税务部门要尽快制定实施办法,对瓦斯(煤层气)抽采和利用实行税收优惠。煤炭企业要严格高瓦斯和瓦斯突出矿井的管理,建立健全危险源辨识技术体系、瓦斯抽采和监测监控体系、灾害预警救援体系,切实防范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

  

24、(十八)提高煤矿职工队伍素质。建立和完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组织和引导企业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全面提高煤矿职工队伍特别是采掘工人的素质和安全生产技能。对煤矿负责人和主要工种依法实行强制性安全培训,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等现象。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煤矿采煤等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实行职业准入,持证上岗,严格技术岗位人员配备标准。教育部门要加强与煤炭行业的合作,将煤炭行业有关专业纳入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计划;要与大型煤炭企业合作,尽快恢复或设立一批煤炭职业技术学校。要引导有关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按照煤炭行业市场需求培养懂安全、有技术、会管理的煤炭专业人才。要通过设立煤炭专业奖学金、减免学费等措施,鼓励学生报考煤炭专业。

  

25、五、加强综合利用与环境治理,构建煤炭循环经济体系

  

26、(十九)推进洁净煤技术产业化发展。发展改革委要制定规划,完善政策,组织建设示范工程,并给予一定资金支持,推动洁净煤技术和产业化发展。大力发展洗煤、配煤和型煤技术,提高煤炭洗选加工程度。积极开展液化、气化等用煤的资源评价,稳步实施煤炭液化、气化工程。加快低品位、难采矿的地下气化等示范工程建设,带动以煤炭为基础的新型能源化工产业发展。采用先进的燃煤和环保技术,提高煤炭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27、(二十)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按照高效、清洁、充分利用的原则,开展煤矸石、煤泥、煤层气、矿井排放水以及与煤共伴生资源的综合开发与利用。鼓励瓦斯抽采利用,变害为利,促进煤层气产业化发展。按照就近利用的原则,发展与资源总量相匹配的低热值煤发电、建材等产品的生产。修改制定配套法规、标准和管理办法,落实和完善财税优惠政策,鼓励对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在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建设项目申报中,必须提出资源综合利用方案,并将其作为核准项目的条件之一。

  

28、(二十一)保护和治理矿区环境。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要严格实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矿区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废弃物和采煤沉陷区治理。研究建立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明确企业和政府的治理责任,加大生态环境治理投入,逐步使矿区环境治理步入良性循环。对原中央国有重点煤矿历史形成的采煤沉陷等环境治理欠账,要制订专项规划,继续实施综合治理,中央政府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煤炭企业按规定安排配套资金。

  

29、(二十二)大力开展煤炭节约和有效利用。积极引导合理用煤、节约用煤和有效用煤,努力缓解当前煤炭供求紧张状况,解决煤炭产需长期矛盾。大力调整经济结构,切实转变增长方式,抓紧完善产业政策和产品能耗标准,限制高耗能工业的发展。优化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鼓励发展新能源,努力减少和替代煤炭使用。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推广先进的节煤设备、工艺和技术。强化科学管理,减少煤炭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损失和浪费。制定有利于节约用煤的经济政策、技术标准和法规,利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实行全面、严格的节煤措施,在全社会形成节约用煤和合理用煤的良好环境。

  

30、六、制订和完善有关法律规章制度,健全煤炭工业法规政策调控体系

  

31、(二十三)加强煤炭法制建设。抓紧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完善配套法规,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煤炭法规体系。尽快修订煤炭产业政策,完善办矿审核制度,严格准入标准。制定严格的煤炭资源消耗、污染物排放等标准,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推动煤炭产业升级。加强煤炭执法队伍建设,依法规范煤炭市场秩序,为各类煤炭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煤炭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资源、环境、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技术政策和行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技术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矿井设计、施工、技术改造、生产和加工利用等方面的行为,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32、(二十四)切实减轻煤炭企业负担。各地要根据国家关于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有关政策,加快分离煤炭企业办社会职能。严格按照 1998年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的规定,切实落实原中央财政对国有重点煤矿增值税定额返还和所得税返还政策。加快增值税改革步伐,落实对已公布取消的各类基金和收费项目的清理、整顿措施,减轻煤炭企业负担。

  

33、(二十五)促进煤炭企业接续发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有关规定,研究建立煤炭产业积累煤矿衰老期转产资金制度,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发展接续产业和替代产业。完善煤炭成本核算制度,保障煤炭企业增加接续资源,开展资源勘查,保护和治理环境,发展接续产业。重视煤炭合理开发与矿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在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转移支付等方面制定相关扶持政策,促进矿业城镇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支持资源枯竭矿区经济转型。

  

34、(二十六)提高矿工劳动保障水平。加强煤矿质量标准化基础工作,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改善作业环境,减轻矿工劳动强度。改革煤矿工作制度,将矿工入井时间缩短到八小时以内,并尽快实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加强煤矿劳动保护用品的研发,煤炭企业必须为井下工人发放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不断提高劳动保护水平。加强对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做好煤矿尘肺病等职业病的防治工作,保护矿工身心健康。全面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煤炭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煤炭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各类煤炭企业都应为矿工办理工伤保险,切实维护矿工的合法权益。

  

35、(二十七)提高矿工生活质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井下矿工的劳动强度和风险、生产环境等情况,制定或提高煤矿工人艰苦岗位津贴标准。各类煤炭企业应根据效益情况,逐步提高矿工收入水平。继续采取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出资的办法,解决历史形成的矿区危房、棚户改造问题。

  

36、(二十八)发挥中介组织作用。进一步培育和规范中介市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在行业统计、技术服务、安全评价、市场开发、信息咨询、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决策咨询,规范企业市场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37、煤炭工业健康发展事关国民经济发展和能源安全大局。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抓紧制定和落实各项具体措施。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认真研究解决煤炭工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1.林业(1000吨/年以下的松香生产项目;松脂初加工项目)

  

3.渔业(“三河”干支流、饮用水源保护区网箱养殖禁止)

  

4.煤炭开采业限制(允许改造升级)

  

6.非金属矿采选业限制(允许改造升级)

  

7.农副食品加工业其中,年屠宰量达不到标准的屠宰建设项目;限制(允许改造升级)

  

8.食品制造业工业园区外禁止(5万吨/年及以下且采用等电离交工艺的味精生产项目;糖精等化学合成甜味剂生产项目;2000吨/年及以下的酵母加工项目)

  

9.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工业园区外禁止(酒精、白酒生产项目;生产能力小于18000瓶/时的啤酒灌装生产项目)

  

11.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皮革鞣制加工、毛皮鞣制加工项目禁止)

  

12.造纸和纸制品业(造纸项目禁止)

  

13.石油加工、炼焦、炼油(禁止)

  

14.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工业园区外禁止(化学原料制造项目;有化学反应的化学制品制造项目)

  

15.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园区外禁止(动物胶制造项目禁止)

  

16.医药制造业(工业园区外禁止)

  

17.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废旧塑料加工项目;再生橡胶制造项目;工业园区外禁止)

  

18.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混凝土搅拌站项目;水泥粉磨站项目;限制允许改造升级;陶瓷制品制造项目禁止;烧结砖瓦窑生产项目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水泥制造生产项目;防水卷材生产项目禁止)

  

19.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黑色金属冶炼项目禁止)

  

20.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项目禁止)

  

21.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火力发电项目;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禁止)

  

22.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危化品仓储项目禁止)

  

23.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电镀项目工业园区外禁止)

  

负面清单是一种国际上广泛采用的投资准入管理方式,相当于投资领域的“黑名单”,列明了企业不能投资的领域和产业。凡是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限制措施,均以清单方式列明。

  

负面清单实际上就是拒绝某些不环保的投资,对地方而言,相当于自断财路。对此,欧科长表示,璧山之所以敢于推出负面清单,是因为尝到了环保的甜头。

  

禁止类主要是指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相关规定明确要求禁止新建的,以及结合璧山实际需要在全区禁止新布局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第一类是行业未禁止,仅对该行业中部分项目禁止。这一类上,主要有林业(1000吨/年以下的松香生产项目和松脂初加工项目);纺织业(印染加工项目);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皮革鞣制加工、毛皮鞣制加工项目);造纸和纸制品业(造纸项目);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废旧塑料加工项目)等共10个行业。

  

第二类是行业禁止。它们分别是畜牧业、渔业、煤炭洗选业、石油加工、炼焦、炼油。

  

第三类是针对行业园区外禁止,且该行业部分项目禁止,比如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业(化学原料制造项目、有化学反应的化学制品制造项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和医药制造(动物胶制造项目)等行业。

  

第四类是针对行业未禁止,仅对该行业部分项目园区外禁止,主要是农副食品加工业(肉类食品加工项目)、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再生橡胶制造项目)以及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电镀项目)等三个行业。

  

最后一类则是针对行业或部分项目禁止(允许改造升级),它们分别是煤炭开采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年屠宰量达不到标准的屠宰建设项目);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烧结砖瓦窑生产项目)和非金属采矿选业共四个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